5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办法》共十章六十九条,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特别保护”三章,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形成全社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本次修改针对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了相关制度措施,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赵虹说。
“本次修订亮点之一便是,强化了家庭保护。”赵虹表示,在家庭保护方面,《办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突出家庭教育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培养。
《办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个体差异和个人隐私,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并规定从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等方面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在受保护的同时,《办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自觉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拓展了学校保护的范围,增加了托育机构、幼儿园保护的规定。
整体来看,在学校保护方面,《办法》主要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来规范。“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针对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和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的情况,增加了学校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以及密切家校联系等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互联网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慢慢的变成了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办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
记者注意到,在网络保护方面,《办法》对网络环境、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沉迷防治等均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设置相应的权限管理、消费管理、时间管理等功能,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落实在线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采取身份证核验等有效技术措施,识别未成年人实际身份信息,对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不得提供游戏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网络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办法》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义务,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障其健康上网特别的重要。”赵虹认为。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办法》规定宣传、网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此次修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同时,突出解决困境、留守未成年人保障关爱,上位法这次修改主要是增加政府和网络保护,特别保护是将陕西省成熟的实践做法作了固化和上升。”赵虹介绍道。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特别保护制度,依法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提供帮助。
《办法》修订中,有的部门提出,目前实践中关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障方面,陕西省出台了优惠政策,《办法》可作衔接规定。
因此,在《办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还没成年的人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疗救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全额救助的内容。
另外,有地方提出,未成年人保护专线为少年儿童寻求帮助提供有效便捷的途径,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救助随时随地就在身边。经研究,在《办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托政务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线,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保服务平台和专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据此,有条件的地方能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或健全12345工作体系,依托政务服务热线建立的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可以就近、快捷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各类诉求。”赵虹说。